两低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要犯除悉专项斗争的通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升执法人员效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要犯除悉专项斗争的通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升执法人员效能,依法、精确、有力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硬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上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订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拒绝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相制约,构成压制合力,强化防治严惩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增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处罚力度,在侦察、控告、审判、继续执行各阶段反映依法依法处罚精神,严苛掌控取保候审,严苛掌控不控告,严苛掌控有期徒刑、特赦、减刑,严苛掌控保外就医限于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增大处罚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减少犯可能性。
对黑恶势力犯罪,留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避免就案办案,依法减缓办理。坚决依法办案,坚决法定标准、坚决以审判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准确做到“打早于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做宽严有据,处罚当其罪,构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应探讨黑恶势力犯罪引人注目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压制威胁政治安全性尤其是政权安全性、制度安全性以及向政治领域渗入的黑恶势力;掌控基层政权、操控毁坏基层换届选举、独占农村资源、挪用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纵容无辜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征地、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鼓动打架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鱼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蓄意竞标、非法占地面积、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缴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控、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借贷、暴力高利贷的黑恶势力;介入民间纠纷,当作“地下执法人员队”的黑恶势力;的组织或雇用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报复、羞辱、毁谤、骚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入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极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依法确认和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应同时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道德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显著,在明确确认时,不应根据法律原意,严肃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精确评价涉嫌犯罪的组织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做不枉不纵。4、发动、创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展开拆分、并存、重组的不道德,应该确认为“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际对整个的组织的发展、运营、活动展开决策、指挥官、协商、管理的不道德,应该确认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还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具体职务、称呼的组织者、领导者,也还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被普遍认为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
5、告诉或者应该告诉是以实行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的组织,仍重新加入并拒绝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不道德,应该确认为“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重新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意愿,雇用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并未参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不应确认为“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该确认为“大力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相当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且起到引人注目,以及其他在的组织中起最重要起到的情形,如明确主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6、的组织构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不存在,应该确认为“构成较平稳的犯罪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无法构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发展是个趋向的过程,没显著的性质改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应做出“一刀切”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未举办正式成立仪式或者展开类似于活动的,正式成立时间可以按照不足以体现其可行性构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再次发生时间确认。没显著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确认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的组织成员首次联合实行该的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确认为该的组织的构成时间。
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羁押或者因丧生等法定情形并未被控告的,不影响确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既还包括有数充份证据证明但仍未落网的的组织成员,也还包括虽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不道德但因仍未超过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并未被控告,或者根据明确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置的的组织成员。7、在的组织的构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提供经济利益的,应该确认为“有的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提供经济利益”:(1)有的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不顾一切手段挥霍; (2)有的组织地以投资、有限公司、入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3)由的组织成员获取或通过其他单位、的组织、个人资助获得。
8、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应该确认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还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借以反对该的组织活动的能力。通过上述方式提供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的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不应算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的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作反对该的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算入“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数额显著较小或者仅有获取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
由于有所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皆不存在相当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在办案时无法一般性地拒绝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具备的经济实力必需超过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9、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一直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有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显著,但实际是以的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界能力为相结合,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不足以使他人产生不安、混乱进而构成心理强迫或者不足以影响、容许人身自由、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或者影响长时间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归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还包括但不仅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停”以及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10、为奠定、确保、不断扩大的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的组织惯例多次实行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毁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应该确认为“有的组织地多次展开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纵容、无辜群众”。合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的违法犯罪活动:(1)为该的组织争夺战势力范围压制竞争对手、构成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竖立非法权威、不断扩大非法影响、谋求非法维护、强化犯罪能力等实行的;(2)按照该的组织的纪律规约、的组织惯例实行的;(3)组织者、领导者必要的组织、划出、指挥官、参予实行的;(4)由的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行,并获得组织者、领导者接纳或者阻挠的;(5)多名的组织成员为逞强星海、介入纠纷、背叛他人、替人行凶、非法诈骗而联合实行,并获得组织者、领导者接纳或者阻挠的;(6)其他应该确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的。
11、鉴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掌控和影响的“一定区域”的大小具备相对性,无法非常简单地拒绝“一定区域”必需超过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该根据明确案情,并融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通过实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享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展开违法犯罪活动的不道德,称霸一方,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构成非法掌控或者根本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导致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到犯罪或相当严重违法活动侵犯后,不肯通过不顾一切途径检举、起诉的;(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独占,或者对牵涉到一定行业的管理制度、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构成最重要影响的;(3)介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涉及区域或者行业内导致严重影响的;(4)阻碍、毁坏他人长时间生产、经营、生活,并在涉及区域或者行业内导致严重影响的;(5)阻碍、毁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长时间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涉及区域、行业内导致严重影响,或者导致其无法长时间生产、经营、工作的;(6)多次阻碍、毁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导致上述单位、的组织的职能无法长时间行使的;(7)利用的组织的势力、影响,协助的组织成员或他人提供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组织中兼任一定职务的;(8)其他构成非法掌控或者根本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12、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因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大力参加者,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于可选褫夺政治权利。
对于合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的组织成员,应该依法禁令其专门从事涉及职业。合乎《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的组织成员,应该确认为重罪,依法从宽惩处。
对于因有的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刑继续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要求对其容许特赦。对于因有的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应该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减刑。
13、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该处以充公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的组织移往、藏匿资产的大力参加者,可以处以充公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的组织成员,应该根据所参予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起到、违法扣除数额以及导致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要求财产刑的限于。
三、依法处罚恶势力犯罪14、具备下列情形的的组织,应该确认为“恶势力”:常常纠合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妨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导致更为险恶的社会影响,但仍未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的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合者比较相同,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制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蓄意破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有可能预示实行开办赌场、的组织性交易、强制性交易、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生产毒品、偷窃、抢走、聚众妨碍社会秩序、聚众妨碍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涉及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确认部分,可用于“恶势力”等阐释加以叙述。15、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合乎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的组织,其特征展现出为:有三名以上的的组织成员,有显著的首要分子最重要成员更为相同,的组织成员常常纠合在一起,联合蓄意实行三次以上恶势力经常性实行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该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依法处罚。四、依法处罚利用“硬暴力”实行的犯罪17.黑恶势力为攫取不法利益或构成非法影响,有的组织地使用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杯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该分别依照《刑法》涉及规定处置:(1)有的组织地使用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妨碍长时间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不安或者构成心理强迫,分别归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报复”、《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合乎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制交易罪定罪惩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该解读为二年内实行寻衅滋事不道德三次以上。二年内多次实行有所不同种类寻衅滋事不道德的,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索要公私财物,有的组织地使用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妨碍长时间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合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惩处,同时由多人实行或者以统一穿着、显露出纹身、类似标识以及其他指明或者似乎方式,不足以使对方感官涉及不道德的有组织性的,应该确认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使用上述手段,同时又包含其他犯罪的,应该依法按照惩处较轻的规定定罪惩处。雇用、勾结他人有的组织地使用上述手段强制交易、敲诈勒索包含强制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用者、指使者,一般应该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索不不受法律维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用、勾结他人有的组织地使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包含寻衅滋事罪的,对雇用者,指使者,一般应该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索偿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对立而雇用、勾结,没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置,但经有关部门抨击阻止或者处置惩处后仍之后实行的除外。
18.黑恶势力有的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褫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总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惩处。
五、依法打击非法放货高利贷的犯罪活动19、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私自成立金融机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索取贷款、收买金融机构资金派发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行蓄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蓄意破坏财物等不道德的,应该按照明确犯罪侦察、控告、审判。依法合乎数罪并罚条件的,应该并处罚。
20.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定欺诈借款协议”“生产资金走账流水”“大肆确认债权人”“转单平账”“欺诈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擅自索债的,应该根据案件明确事实,以诈骗、强制交易、敲诈勒索、偷窃、欺诈诉讼等罪名侦察、控告、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扣除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减或缴纳的额外费用,皆不应算入违法扣除。
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扣除、但立案证据需要证明实质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先前犯罪所用于的“借款”,应予以充公。21.对使用高利贷公司、“地下执法人员队”等各种形式有的组织地展开上述活动,合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集团确认标准的,应该按照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察、控告、审判。六、依法严惩“保护伞”2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纵容”不道德,不拒绝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捷。
利用职务便捷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亦须从宽惩处。纵容、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前有通谋的,以明确犯罪的共犯论处。
2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找到的因涉嫌纵容、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贿、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该及时收押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涉及部门,极力依法严惩当作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24.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牵涉农惠农补贴申请与派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征地补偿、救灾贫困地区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享乐、纵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导致其跪中兴患,或者受贿、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当作“保护伞”的犯罪。
25.公安机关在办案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应该留意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于因涉嫌尤其根本性行贿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会同有关机关继续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涉及规定,辩护律师在侦察期间会见政治犯犯罪嫌疑人的,应该经涉及侦察机关许可。七、依法处理涉嫌财产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必须,应该依法查找、查禁、扣留、失效全部涉嫌财产。公安机关侦察期间,要会同工商、税务、国土、寄居辟、审核、人民银行等部门全面调查涉黑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对于不应查禁、扣留、失效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人当地政府登录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地。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成员挥霍的财产及其不动产、收益的数额,办案单位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显然无法精确计算出来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计。27.对于依法查禁、失效、扣留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涉嫌财产,应该全面搜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
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法受贿、充公:(1)的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不顾一切手段挥霍的财产及其不动产、收益;(2)的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行违法犯罪活动挥霍的财产及其不动产、收益;(3)其他单位、的组织、个人为反对该的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获取的财产;(4)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财产或者的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作反对该的组织活动的部分;(5)的组织成员非法持有人的违禁品以及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的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的财产及其不动产;(7)其他应该受贿,充公的财产。28.违法扣除已用作清偿债务或者出让给他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法受贿;(1)对方坚称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不顾一切手段挥霍的财产及其不动产、收益的;(2)对方使用权或者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获得的;(3)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得的;(4)通过其他方式蓄意获得的。29.依法应该受贿、充公的财产无法寻找、被他人愿意获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受贿、充公其他等值财产。
3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山,在逮捕一年后无法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生的,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充公其违法扣除。31.对于依法查禁、扣留、失效的涉嫌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牵涉到的,应该不予归还。八、其他32.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强化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申辩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
办案机关应该依法确保律师各项诉讼权利代理职责获取便捷,避免因阻碍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案件办理带给影响。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该通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备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答辩。对于律师违背会见规定的;以串联组团,连署亲笔签名、公开发表公开信,的组织网上挤满、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生产舆论压力,反击、指责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阻碍诉讼活动长时间展开的;鼓动、唆使和的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绝食、举牌、打横幅、喊出口号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透露、散播不公开发表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得知的有关案件最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依照有关规定不予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律师申辩、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办案机关要留意搜集相同证据,明确提出司法建议。33.监狱应该依法管理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罪犯,严苛罪犯会见、特赦、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人员活动。
对于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判处死刑缓刑二年继续执行减半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拘禁。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排查,教育引导服刑人员举发揭露。
社区矫正机构对白鱼限于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严肃开展调查评估,为精确限于非监禁刑获取参照,社区矫正机构对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严苛监管教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协商同步,完备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处置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新的违法犯罪等情形。34.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创建完备根本性疑难案件会商、案件通报等工作机制,更进一步强化政法机关之间的因应,构成压制合力;对群众关注度低、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总办、上托一级、异地首府、登录首府以及现场牵头督导等措施,保证案件质量。
根据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汇总问题,概括经验,主动实施有关证据标准,贯彻确保有力压制。3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维护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采行保护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力因应侦察、控告、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起到,的组织实行的根本性犯罪事实,受贿、充公赃款赃物,压制“保护伞”等方面获取最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求证有误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贬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并对其参考证人维护的有关规定采行维护猎施。前述规定,对于确属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严苛掌控。
对于确实根本性立功或者对于确认根本性犯罪事实或受贿、充公涉黑财产具备最重要起到的的组织成员,确实适当通过分案审理予维护的,公安机关可以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充份交流的基础上做出另案处理的要求。对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近亲属,必须采行保护措施的,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等关于证人维护的有关规定,采行禁令特定的人员认识、对人身和住宅不予专门性维护等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办理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36.本意见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牵头公布或者分开制订的其他涉及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意见中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应该按照本意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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